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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你shop」4青年服畢社服令 上訴庭批原審判刑過輕 惟現階段不宜改判 駁回覆核

「和你shop」4青年服畢社服令 上訴庭批原審判刑過輕 惟現階段不宜改判 駁回覆核

【獨媒報導】2019年聖誕節,示威者號召商場「和你shop」,7人被指於德福廣場內遊行、叫喊口號,導致食店「落閘」,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及社服令。律政司就其中4名獲判240小時社服令的青年提出刑罰覆核,早前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今(2日)頒布理由,批評原審裁判官莫子聰錯誤判斷案件嚴重性,亦有雙重標準之嫌,合適的刑罰應為更生中心,但考慮4名青年已完成社服令,覆核聆訊距離判刑日已超過一年,現階段改判並不合適,故駁回覆核,維持原判。

覆核的申請人為律政司。4名答辯人為梁茵琳(現20歲,學生)、林依汶(現20歲,學生)、陳楚嵐(20歲)、李銘軒(20歲,學生)。4人經已各自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判詞指,本案案情嚴重,4名答辯人身處於起鬨人群之中,案例指出法庭在考慮沒有實質暴力的集結時,須考慮「犯罪行為對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威脅和逼近程度」,而本案的起鬨人群導致店舖「落閘」,明顯地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但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卻指本案為「離破壞社會安寧較遠的情況」,並不正確。

判詞又指,原審裁判官基於集結「唔係輕微的情況」,而判處同案另兩名成年被告4星期監禁,但對於4名答辯人,卻接納辯方律師所言「案情較輕微」而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雙重標準之嫌。法庭判斷案件嚴重性時,不應考慮被告成年與否。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原則性犯錯,明顯不足,判處更生中心是合適刑罰。可是4名答辯人均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覆核聆訊距離原審判刑日已超過一年,法庭改判時,需念及答辯人等候期間的焦慮不安而給予扣減。其中2名答辯人年齡即將超過21歲,即判處更生中心的上限,判處短期監禁不符合效益;另2名答辯人年齡仍符合判處更生中心,但陳楚嵐正積極裝備自己,準備到韓國升讀大學課程,李銘軒則已在恒生大學升讀第三年的管理科學及資訊學士課程,現階段改判4人的刑罰並不合適,亦不符公眾利益,故駁回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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