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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料人大常委解釋《國安法》第63條、參與人員須保密條款

陳弘毅:料人大常委解釋《國安法》第63條、參與人員須保密條款

(獨媒報導)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港區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港大法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在一個電台節目稱,釋法可以補充條例不清晰地方。他估計人大常委會或會解釋《港區國安法》第63條,即保密規定適用於香港人員,即已等同參與案件的律師需要本地執業資格。

李家超周一(29日)已提請人大釋法,即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

指第63條已列明香港人員具有保密義務

今次釋法將會是人大常委會第六次釋法,陳弘毅今早在商台節目中表示,《港區國安法》中沒有條文列明,律師參與相關案件辯護的資格,估計在起草的時候亦沒有想到會有外國律師參與。不過,陳弘毅認為,第63條第一款中已列明,辦理案件的香港人員具有保密義務,而第二款即涉及辯護人的律師,亦同要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相信人大常委會將就此作解釋。

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他重申人大釋法時會考慮立法原意,按慣例就條文不清晰、未有提及的地方作出解釋、補充。他指釋法程序適用於任何中國法律,包括《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國安法》等,強調一直有慣例可以引用。

陳弘毅指屬較新法律問題 律政司或未有充分準備

對於律政司在提出上訴時才提出新觀點,上訴最終遭終審法院駁回。陳弘毅認為屬較新的法律問題,律政司或未有充分準備,而黎智英在後期才申請海外律師加入辯護,所以未能在較早階段提出重要觀點。

至於中央致函李家超要求提交報告,陳弘毅認為可見中央十分關注黎智英案件,而李家超提請釋法是回應中央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