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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醉駕撞傷人後 慫恿傷者不要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柙候判

警員醉駕撞傷人後 慫恿傷者不要報警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27歲警員涉前年5月在長沙灣醉酒駕駛 Tesla 電動車,期間鏟上行人路撞傷途人,致小腿見骨。事後該警員慫恿傷者不要報警,一度問「可唔可以唔報警啊」,又提出賠償了事。警員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醉酒駕駛及使用殘缺車輛共3罪,但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他今(19日)在西九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柙至4月25日判刑。法官嚴舜儀指刑期將以年計,因此需要取消被告的擔保。辯方早前指被告有協助報警,亦曾安撫事主及助其點煙。辯方質疑事主坦然「好嬲」被告,故可能捏造證供;但嚴官認為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其證供與行車記錄儀一致。嚴官又指,被告手持電話卻無報警,他根本無意這樣做,只是想拖延時間說服事主。

被告何家榮(27歲),報稱警員。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醉酒駕駛,以及使用殘缺車輛罪,但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問可否不報警 又問想要多少賠償

控方案情指,事主陳啟發於凌晨4時在長沙灣元州街「新樂富麵包」店外的行人路行走,被告駕駛的車輛剷上行人路撞到事主,導致其右小腿被撞至變形見骨。

其後被告下車,事主叫被告報警。被告卻問可否不報警,又問事主想要多少賠償,他都會支付。事主於是自行報警,在等候救護車到場期間,被告繼續問事主可否原諒他。兩人的對話如下:

被告:「唔好意思,唔好意思,唔好意思」
事主:「快啲報警啦」
被告:「可唔可以唔報警啊」
事主:「點唔報警啊大佬,你真係痴撚線,唉我報」
被告:「我打我打我打我打」
事主:「唔係錢唔錢嘅問題⋯⋯斷撚咗骨啊大佬」

事主稱被告說「警察嚟咗你可以唔講其他嘢」

事主供稱,當時被告亦有說「我賠幾多畀你都得,你唔報警」、「警察嚟咗你可以唔講其他嘢」。事主回應:「講咩唔講其他嘢啫,你撞我就係撞我啦,仲可以唔講乜嘢其他嘢呢?」

辯方指事主坦然「好嬲」被告 或因此捏造證供

辯方案情指,被告並沒有要求事主不要報警,反而有協助他報警。在等候救護車期間,被告曾安撫事主及助其點煙,又問他要否喝水。辯方認為事主的記憶模糊,又因個人因素誤解被告的話,而且事主坦然「好嬲」被告,故可能捏造證供。

官:事主誠實可靠、證供與片段一致

法官嚴舜儀認為,事主證供與行車記錄儀片段一致。而且事隔近兩年,事主記不清與被告之間的所有對話可以理解。嚴官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

官:被告有電話在手也沒有報警

嚴官指,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被告即使有電話在手也沒有報警,只是把玩手機,並不停說「唔好意思」。

官:被告根本無意報警、只是拖延時間說服事主

嚴官考慮後,認定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根本無意報警,他只是想拖延時間,想辦法說服事主不報警。而被告眼見傷者報警後,知道傷者要報警爭取治療的態度堅決,而取消報警已是沒有可能的,被告只可協助事主向警方提供資料。

嚴官接納事主的證供,認定被告在等候救護車期間,繼續遊說事主不要向警方提及要求治療以外的事宜,即被告駕車撞傷了他。

嚴官指,被告下車後不斷要求事主不要報警,又以金錢慫恿事主,不要向警方報告其所駕的車輛撞傷事主。嚴官裁定,一名司機在道路上駕車撞傷人後,問傷者可否不報警,及表示若對方不報警,要求多少賠償都會支付,明顯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辯方求情: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影響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受酒精影響。辯方呈上警隊對被告的嘉許信,並指被告有參與義工服務。辯方又呈上早前裁判法院的案件,該案是督察非禮孕婦後,稱可以賠償一百至二百萬,最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妨礙司法公正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28日,在九龍長沙灣元州街與昌華街交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多於一項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他慫恿或誘使陳啟發不向警方報告一宗交通意外。而被告是該宗交通意外的司機,該陳啟發則在交通意外中受傷。

其餘3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28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元州街與昌華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啟發身體受嚴重傷害。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駕駛同一車輛,而在其血液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中有不少於182毫克酒精,超過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及該私家車的玻璃及透明物料不符合規定,即該車擋風玻璃及兩側車窗玻璃貼上有色薄膜以減低玻璃的透光度。

案件編號:DCCC 2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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