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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劏房俾貴電費,是常識吧

前天,基層團體「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向立法會申訴部和中電公司投訴,指政府部門和電力公司沒有盡力監管劏房業主收取過高電費,而業主不跟電錶收費,犯了法。

朋友B看到即時新聞後,開心不已,因為有議員和團體替他發聲。下午,他在面書傳來一個哭臉,說政府和中電回應無能為力。上午的興奮,灰飛煙滅。

每月多繳百多元電費,無疑是基層家庭的額外負擔。然而,這非基層獨有的問題。去年發表的劏房調查,在66,900的劏房家庭住戶當中,有逾3成非綜援戶的收入超過15,000元。只要是劏房戶,就有機會被業主「撳住嚟搶」。至少,我幾位抱怨的劏房朋友,包括B,不是基層。

以中電為例,現時每度電價值約1.1元,但朋友和基層團體街坊表示實繳1.2至1.5元一度,而且是海鮮價。

後果是,基層不敢多用電,例如夏天減少開冷氣以至風扇。電費補貼?傻的嗎,有多少業主會扣減租客電費

團體幹事指,幾乎所有業主未有裝備獨立電錶。有些業主當面或撥電話告知租戶電費,租戶不知道實際用電量。至於朋友B,其租約訂明每度電費用,另一位朋友C則每月收到單據,當然是貴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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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Ka Wing Heung,cc3.0

為何不投訴

看看法例。《供電則例》第217條「客戶不得供電給第三者」列明,除非獲中電同意,「客戶不得將取自中電公司的電力供給第三者或與其共用,亦不得促使或准許將取自中電公司的電力,供給或轉移或延伸至並非客戶專用的任何屋宇。」該基層團體認為業主以正價交電費,再向租戶收貴電是「轉售」,用此例來迫中電監管違規業主。

中電回應,《供電則例》只屬於中電與客戶(即業主)之間的合約,中電亦非執法機構。

另一條是《電力條例》第14條(1)「供電商可檢查或規定檢查電力裝置」。機電署說,《電力條例》只監管電力裝置的安全,轉售電力問題不受條例規管。

當然,若收到有關轉售電力予第三者的投訴,並有確實證據,中電會調查並要求該客戶停止有關行為,甚至停止向違規的客戶供電。再者,雖然安裝分錶不犯法,但一個單位的劏房太多,用電量會超出負荷,容易引起火警,可能觸犯上述《電力條例》。

另外,倘若租約裡面有違反《供電則例》條款,整份租約有機會失效。

其實不只電費,有業主也濫收水費

一句到尾,租客怕在投訴後,被業主趕走。諷刺的是,假若投訴成功,後果是單位被截斷電力,而且會連累相連的劏房租客,有證據也沒用。

更重要的是,如果單位是不合法分間出來,電力公司不會批准安裝獨立電錶,而機電署發現後,理應通知屋宇署查封,連斗室也保不住。

貴電都管不來,何以管租金

小事看大。朋友M憂心,今天電費(和水費)也規管不來,日後即使有租金管制,也難以控制實繳租金。加不了租,就加水電煤。鞋金以另一種形式存在。

基層團體已向申訴專員公署和立法會申訴部申訴,等候回覆。期待各方提供建議,堵塞漏洞。以下是朋友的一些建議:

-政府放蛇;
-找即將上公屋的劏房客舉證;
-從釐印著手。如果租約加入水電煤等費用條款,致使多收的電費形同其他費用,業主(和租客)未有付足釐印,因而違法。

另外,我們應如何處理「水電全包」的租務合約,這未有定案。

期待業主自白

劏房戶付貴電費,雖不合理,也習以為常。在媒體,我們聽到基層的苦況,敢怒,敢言,但不敢挑戰。舉報的後果,隨時被截電。本文告訴讀者,即使受害者也包括基層以上的人,只是少去計較。

我更期望聽到業主的心聲。為何不按量收費?是否要補貼分表開支,還是一如租客說,賺到盡?歡迎投稿至獨媒網站。

爭取低收入家庭保障聯席新聞稿見此

【主題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Ka Wing Heung,c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