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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罪只會令人害怕及遠離警察

辱警罪只會令人害怕及遠離警察

攝:Manson Wong

前晚的警察集會,有三萬多人出席,集會不是集會,發言人說只是代表大會。發言人的回應,令人回想起這些年間出現的不同邏輯及詭辯,或許香港的社會已走向極權化,很多的道德標準,不同人因為在社會上的身份,會有不同的量度方式,因而獲得不同的待遇。有人倡議訂立「辱警罪」,然而再細心思考,假如警察真的不希望再被「辱罵」,到底一條法例是否就能阻止,又或者要問的,到底警察所要的是「真心尊重」,還是只求「陽奉陰違」式的尊重呢?

辱警罪:以言入罪?

辱警罪將會是一個怎樣的條例呢?不難想像,就是公眾的言語將會成為入罪的證據。這樣的條文,其目的就是要公眾因為害怕被入罪,而不再向警務人員作批評。然而這樣的條文,又是否能真正使公眾「尊重」警察呢?還是只是恰恰相反,使公眾對於警察更加憤怒,使撕裂更加嚴重呢?

在思考辱警罪的同時,我們必須分析社會的憤怒,以及他們對警察的期望,以七警案為例,到底辱警罪的訂立是否就能使這七個警察不會被訂罪,還是在現制度下,濫用私刑就是濫用私刑,其行為也必然會被定罪的呢?而公眾近幾年對公警察的不滿,到底又是基於什麼呢?或許在網上的留言,在不同的批評之中,我們看到的是公眾對執法者的腐敗,不斷出現違法的事情感到非常的不滿,公眾的期望是什麼?而警察又有沒有反省,並對這些行為作嚴厲的肅清呢?

公眾的期望:奉公守法

「以身作則」,這是在中學時代老師對學生,特別是高年級學生的要求,對於一些人,如行政長官,社會會有期望及要求,期望是一些遠象,一些憧憬。而要求則是基本的,認為應該是其份內的事。如行政長官不應受賄,又或者警員因為是執法者,社會對其行為及操守亦有特別高的要求。特別是作為公職人員的警察及特首,市民更加期望他們能夠「以身作則」,成為不「違規」的「模範」。

「奉公守法」,這四個字,就是社會對公職人員的要求,也是長久而來公職人員的「操守」,特別是以「法律」處理社會問題的「執法者」,更應以法律去處理問題。今天法庭作了判決,而公眾所不滿的,就是公職人員不但沒有「以身作則」,而且以不同的藉口去為同胞開脫。遊行示威,人群情緒高漲,或許就正如警察大會的情況一樣,會說一兩句粗口,如果警察因為粗口而容易動怒,甚至因示威者的行為而以身犯險,用違法的方式處理問題,這不但有負公眾的期望,更是今天警察面對的情況,只會受到更多公眾的批評及輿論的壓力。

猶太人所面對的是「屠殺」

或許以警察的角度去看事情,他們是感到「迫害」及被「排擠」,然而引用猶太人被屠殺的比喻,卻是一錯再錯。假如有了辱警罪,不知道他們會否「執法」,拘捕發聲明批評警察的以色列大使呢?

再深思考,今天出現這個景況,假使間被形容像是「滅絕」,要「滅絕」警察的,是他們自己,還是公眾呢?再者,我更相信警察是執行暴力的一方,就如那些納粹黨一樣,在逼迫群眾之時,根本沒有作出獨立的思考及批判那個「命令」,甘願成為一個執行命令的「機器」。

或許警察的比喻反映他們的思考,就是對被「排擠」的不滿,然而「被排擠」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呢?筆者相信把問題推向別人,定立所謂辱警的條例,並不會帶來「真正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