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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根基是壟斷 :互聯網精神——自由與分享,正在瓦解?

「知識產權」根基是壟斷 :互聯網精神——自由與分享,正在瓦解?

圖: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 Stallman),美國「自由軟件運動」的創辦人、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之父,認為創意與知識應該被共用。

《版權條例》最近掀起各界關注,網民憂心會威脅網絡自由,創作自由;版權持有人則認為須為自己的「知識產權」作保障,確保其商業利益。雙方爭持,並把爭議帶上議會,拉布鐘聲不斷,卻為社會重新帶來一個討論空間。這是網民為自己權益開啟的一條道路,讓我們更了解政策的制訂,除了政府,還有市民。

在議員及網民們努力爭取討論空間的同時,讓我們了解一下甚麼是「版權」、甚麼是「知識產權」,也讓我們重新確立網民應有的權利,亦是國際互聯網建立的初衷——「自由」、「開放」、「共用」,提倡「資源共享」。究竟有甚麼原因,足以使我們把網絡建立的初衷,拱手相讓?

「互聯網精神」——資源共享

假如你上網搜尋「互聯網精神」,可能彈出的關鍵字有「自由」、「分享」、「平等」、「分權」、「共用」、「民主」、「多元化」。國際互聯網的建立,最初是為了提倡「資源共享」。其便利性,跨越空間與時間的限制,為追求自由、開放和共用價值的人,提供了真實且全球化的平台。

沒有「自由」、沒有「開放」、沒有「共用」的互聯網,就等於說「互聯網已死」。假如我們不再堅守「互聯網精神」——在新經濟模式下,創新、新經濟、創意產業亦根本無從談起。

「知識產權」——「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

我們一直談論的「版權(著作權,Copyright)」,是「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的其中一種。「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工業產權 」和「版權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

一、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二、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三、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四、科學發現
五、工業品外觀設計
六、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七、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
八、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簡言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財產所有權,必定附帶約束條件的「擁有」),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知識產權持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過度擴張——不再旨在保護公眾利益

但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


圖:比爾·蓋茨Bill Gates,「微軟公司(Microsoft) 」創辦人,主張將軟體產業化。

Bill Gates:創作難道不值得擁有「物質獎勵」嗎?

「知識產權」是否已觸犯公眾利益?這個爭議早在國際間熱烈開展,當中代表「版權保護」與「開放版權」的兩大代表——同是IT出身的比爾·蓋茨(Bill Gates,Microsoft 創辦人)與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 Stallman)。

蓋茨青年時,即1970早期,當時電腦界受到「黑客文化」影響,黑客認為創意與知識應該被共用。蓋茨寫了一封震驚了電腦界的《致愛好者的公開信》,宣稱電腦軟體將會是一個「巨大的商業市場」,電腦愛好者不應該在「不獲得原作者同意的情況下隨意複製電腦程式」。蓋茨畢業後便成立「微軟公司」,逐漸將軟體產業化。

斯托曼:「創作」只有在可自由使用時,才對社會有益

另一個代表,正是一位黑客先驅,也是美國「自由軟件運動」的創辦人、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之父——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 Stallman)。他最痛恨的是「知識版權」這字眼,認為那是一種「欺騙」——掩蓋了「版權」、「專利」、「法律」等,阻擋了人自由分享的手段。而這「手段」,就是「聰明而貪婪的商人」比爾·蓋茨成就的基礎。

1985年,斯托曼也發表了一個宣言——《GNU宣言》。蓋茨當年在《致愛好者的公開信》曾反問:「難道電腦程序員們的創造就不值得甚麼物質獎勵嗎?」,斯托曼直接回應:「創造本身的確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活動,但前提是,這個社會可以自由地使用那些創造出來的東西。」

言論自由:公民絕無僅有,監察政權的工具

各持份者必然會為自己的理念與權益護航,作為社會公民,我們都明白有為自己發聲的需要。在言論自由日漸收窄的香港——新聞自由被打壓收偏、政治監控日漸浮面、網絡監察逐漸走進議會。互聯網這片僅有自由的領域,網民的恐懼並不是毫無根據——言論自由是公民絕無僅有,對政權的監察的有力工具。

政府當局,面對浩大民意、社會分岐——不論《條例》本身是否通過,是否該再次聆聽市民的恐懼與需要?在貧富懸殊,大資本家橫行的香港,是否值得為通過一條明顯傾向保護大資本企業的《版權條例》,而再深化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

版權業界,在互聯網為核心的一種新經濟模式下,是否該反思「版權」的概念如何可發揮「互聯網精神」,並把「版權用戶」——即一眾市民(及客戶)的需要好好考慮?

最後,互聯網精神——「自由與分享」,究竟有甚麼原因,足以使我們把網絡建立的初衷,拱手相讓?

圖片來源: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