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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點先會被拉?

《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點先會被拉?

(攝:Alex Leung)

最近即將通過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引起公眾強烈關注,各政黨也紛紛就此表態。網上流傳了不同的「懶人包」,但筆者發現當中不少的解讀帶有誤導性。縱觀各論調,網民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最大的憂慮,是《條例》會被政府及執法機關濫用作政治監控的工具,使網絡自由受襲,網民無端「被拉」。

筆者須指出,就此,香港並無實際案例,網絡流傳會「被拉」的情況也只屬猜測。本文集中整理立法會文件中相關的條文,讓網民在繼續爭取回「網絡傳播權」同時,有實據可依。

香港並無實際案例:網絡流傳只屬猜測

綜觀條文,由於香港並無實際案例,因此許多網絡間流傳「會被拉」的說法,也只屬猜測。因每單「侵權」案是由法官獨立審判,而由於香港無實際案例,法官到時也只能參考外國案例及條文本身作判決。

由「懷疑侵權」至「被拉」

而由「懷疑侵權」行為至「被拉」,中間仍有一段過程、牽涉不同的單位,筆者羅列如下:

一、「版權持有人」是否有意願去追究你的「懷疑侵權行為」(畢竟訴訟要錢)
二、「版權持有人」是否能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你「侵權」
三、執法機關(如海關)是否接納「版權持有人」的理據,進行搜證及行動
四、「聯線供應商」(如youtube,facebook)收到「侵權通知」後,是否有足夠理據把你的「懷疑侵權品」移除,及最後
五、「版權使用者」是否行駛其「異議通知」權利,向「聯線供應商」上訴及提供理據,證明自己沒有侵權。

【《2014年條例草案》目標係咩?】

《2014年條例草案》旨在修訂《版權條例》,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

一、「版權擁有人或表演者向公眾傳播作品或表演的權利」
筆者解讀:版權持有人在網上/非網上發佈作品,有咩權利?我地點先叫侵權?

二、「限制聯線服務提供者就網上侵權活動或材料所負的法律責任;」
筆者解讀:如果網民用你個網侵犯版權,「聯線服務提供者」(如youtube,facebook)有咩法律責任先?

三、「可以在不侵犯版權或表演者權利的情況下作出的作為; 」
筆者解讀:點先唔叫侵權?咁其實即係有咩做得,有咩唔做得?

四、「在關乎侵犯權利的訴訟中,在考慮是否應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應予考慮的額外因素;及」
筆者解讀:如果我俾人告侵權/要告人侵權,我/佢點先要俾賠償(錢)?

五、「相關事宜。」
筆者解讀:包一包底先。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199/15-16號文件

【 點解要俾豁免?】

「《版權條例》共有超過60項條文,訂明雖然涉及他人的版權作品,但仍獲允許的作為(如為 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

配合引入傳播權利,當局適當地修訂和擴大允許作為的範圍,以維持版權保護和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平衡,方便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不用向版權擁有人取得授權,亦可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構成民事或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

筆者解讀:

在修例初期,《條例》是傾向保障「版權持有人」(多是大企業),他們有透過壟斷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以保障其商業運作的意圖。

例如youtube有人upload某電影/歌曲的片段與網民共享,其他網民就把這youtube link send給朋友,又post在自己的facebook上。市民不用買都享用到該作品(當然質素較差),「版權持有人」就會想用「侵犯版權」的原因,要求youtube將這條link刪走,確保自己有其版權物的「傳播權」。以至後來,網絡出現很多「二次創作」,如截圖、改圖、改歌等,不是商業目的,但「涉及他人的版權作品」的情況。網民在2013年就「二次創作」不被條例保障發起行動,因此政府當局就加入豁免,讓網民在特定的豁免下,不用受民事及刑事控告——平衡網絡上「版權持有人」與網民的「傳播權」。

【點先「拉得」(構成刑事罪行)?】

現時《版權條例》下,分發侵權複製品屬刑事罪行

一、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
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損害性分發」)

建議訂立相對應的傳播罪行,即在以下情況下向公眾傳播侵犯版權作品
一、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
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損害性傳播」)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

【有關「傳播權」會否影響言論自由】

即「損害性分發」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的刑事門檻,不少網民擔心意思含糊,刑網過闊。

當局回應:

不會採用“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這詞組」及「尤其可考慮該項傳播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在考慮時,可顧及該項傳播是否構成替代有關作品。」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

【有關分享「超連結(hyperlink)」會否犯刑事法】

當局回應:

「若 “連結” 純粹提途徑接達至另一網頁上的材料,而分享 “連結” 者本人沒有分發侵權複製品(例如將侵權歌曲上載至網站供人下載),則純粹分享連結,並不構成侵犯版權。」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

筆者解讀:

重要的是,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而主要取決於「是否構成替代有關作品」。而share link,即使你分享的是「侵權物」,只share link的是不會犯法的。你download該link的內容也不屬犯法,但假如你再把那link的內容upload的話,就屬犯法。

政府當局補充:「如果版權擁有人不反對或不追究有關侵權行為,政府是不會繞過版權擁有人而提出檢控的。因為版權罪行的最基本元素,是有關行為沒有得到版權擁有人的同意,才會構成侵權。」

即是最重要的,是「版權擁有人」是否同意你「侵權」。

《版權條例》修訂十八年: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誰屬?

由1997年6月24日,立法局通過《版權條例》草案開始,十八年來有不同的修訂。就如筆者早前撰文提及最初《條例》是傾向保障「版權持有人」,他們有透過壟斷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以保障其商業運作的意圖。至網民在《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出現時,發現《條例》忽略了對網民的保障,積極發起「反網絡23條」的行動,欲從「版權持有人」手中取回應有的網上「傳播權」。由於民意浩大,最終逼使政府當局再就「戲仿」作品的處理做公眾咨詢及修訂——這就是現正進入二讀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

另看:

1. 《版權條例》十八年戰爭——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誰屬?

2. 《版權條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

3. 《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戲仿」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