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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十八年戰爭——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誰屬?

《版權條例》十八年戰爭——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誰屬?

攝:Alex Leung

最近《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鬧得正熱,「集會」、「拉布」掀起滿城風雨。《版權條例》由1997年展開條例草案,及至民間團體由2011年起致力反「網絡23條」,促使一眾網民走上街頭,捍衛自己的權利。筆者回看由1997年至今,《版權條例》修例18年的發展,發現條例是一場由「版權持有人」——即版權的既得利益者發起,企圖壟斷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的行動。

立例原意——打擊大型、商業性侵權行為

筆者觀察,條例最初(即1997年)立例的原意在於——打擊大型、商業性侵權(如水貨、盗版)行為。筆者回看1997年「版權條例草案委員」召開的十九次會議,首十次會議也邀請了不同的團體就條例作出建議。總括而言,獲邀發言團體包括四種行業——電影、音樂、電腦軟件及電視廣播。委員會在兩個月內曾邀請52個團體發言,他們多為「版權持有人」,特別是擁有版權物的大企業,包括本地、國際及西方國家。

當時各個擁有版權物的大企業,也紛紛向委員會遞交意見書。他們在意見書大多詳列實行刑責便可保障其商業發展,因此條例最初成立,是傾向保障財雄勢大的「版權持有人」。

議員就網上「侵犯版權」提出質詢

1999年,由議員馬逢國就網上「侵犯版權」行為,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當時馬議員更建議當局(工商局)「向他們施加一些要求以打擊這種侵權行為,又或將一些有侵權行為的網址剔除或刪去」。當局當時除了回應會觀察外國作參考,也表示初擬「網絡供應商」的「業務守則」,就網上「侵犯版權」行為訂立指引。筆者相信這就是日後的「安全港」。

版權持有人:欲壟斷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

直至2000年,以建制議員陳鑑林作主席的「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有議員再次提出要打擊「互聯網盜版侵權活動」,並與執法機關(海關為首)商討對策。

同年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就上述會議報告最新情況,文件當中有一項值得關注,「令人鼓舞的是,版權界同樣關注這問題,個別機構更聘請特別調查員,審查互聯網的侵犯版權行為,並把有關資料轉交海關跟進。成立反盜版隊後,海關根據商業軟件聯盟提供的資料,在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首次偵破互聯網侵權案件。這次成功破案,進一步顯示業界與執法機關互相合作的重要性。」

從「版權持有人(業界)」特意聘請特別調查員「打擊及審查」互聯網的侵犯版權行為,可見,「網上侵權行為」嚴重影響其商業運作,使其除了向政府當局施加壓力與遊說,使議員應聲拍和——更有壟斷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的意圖。

擬引入刑責: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及音樂紀錄

網上「傳播權」的戰爭由此起,2001年,《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於同年4月1日生效。同年2月7日,當局亦擬在《版權條例》中引入「最終使用者刑事法律責任」,但引入刑責引起社會極大爭議,被指影響資訊流通及教學。

4月12日,政府建議修訂條例草案,暫時停止實施該條例中涉及:複製印刷媒體:即包括報章、雜誌、期刊和書籍;廣播、有線傳播;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等的刑事責任條文。《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草案》在6月20日獲通過,刑責僅適用於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立法會最終於2003年7月2日通過《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首宗成功入罪的「網絡侵權」案:「古惑天皇」

2004年,民主黨議員單仲偕就「以電子形式發表的版權作品的版權保護」提出口頭質詢,單議員直接拿BT(Bit Torrent)作侵權例子。2005年1月,海關拘捕以BT分享電影的「古惑天皇」,後來「古惑天皇」被判監3個月。立法會亦就此進行多次討論。當局則就如何修訂版權條例與業界進行諮詢。

網民發現《條例》忽略一眾網民權益

後來隨著網絡已成市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須品」後,許多網民——也即是網絡及版權使用者,發現《條例》忽略了一眾網民的權益,如截圖、改歌等創意用法——不是建基商業因素,卻極有可能使網民無端「侵權」。因此才有2013年,即《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時的「反網絡23條」,逼使政府當局必須就此再諮詢公眾,並立下多項「豁免」,及在「安全港」加入讓網民上訴的渠道,嘗試在《版權條例》下提供空間予網民作創作之用。這就是現正進入二讀——即將準備通過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

誰勝誰敗?

回看《版權條例》最初是傾向保障代表「既得利益者」的「版權持有人」,更幾乎使網民失去那網絡上的「傳播權」。及後,至網民發現條例未對自己有足夠保障,而積極發聲、與政府周旋、集結社會各界發起行動——至最後爭取到多項版權「豁免」,也成功使政府刪去某些易使網民「侵權」的字眼(「超乎輕微的損害」變成「造成實質損害」)及在「安全港」中加入可供網民上訴的機制。無論網民覺得是否仍可爭取更多,筆者認為網民這一戰,的確在商業行頭、大資本家肆意壟斷社會資源的香港裡,親手為自己爭取回自己的權益。

願網民在繼續爭取的同時,對準矛頭——政府固然有責任,但不要忘記最初修例管制網絡的推手,是「版權持有人」。政策的制定者,除了政府,還有市民——我們要守著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守著網絡自由。

附錄:《版權條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