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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

《版權條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

【1997】首條版權法

1997年6月24日,立法局通過《版權條例》草案,訂明在互聯網上發放的作品,與經其他媒體發放的作品一樣享有版權保護。

【2001】擬引入刑責

2001年,《2000年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於同年4月1日生效。同年2月7日,當局亦擬在《版權條例》中引入「最終使用者刑事法律責任」,但引入刑責引起社會極大爭議,被指影響資訊流通及教學。

4月12日,政府建議修訂條例草案,暫時停止實施該條例中涉及:複製印刷媒體:即包括報章、雜誌、期刊和書籍;廣播、有線傳播;下載互聯網上的資料等的刑事責任條文。《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草案》在6月20日獲通過,刑責僅適用於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11月1日,政府發出諮詢文件,「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就是否容許因教育目而在「合理範圍」內複製作品、容許非牟利團體把印刷本的作品以凸字或其他特殊方式轉錄、食肆等公眾地場播放非收費節目等問題進行諮詢。

【2002】《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延期一年

2月4日,政府建議落實《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限制刑責範圍,並放寬在教學上使用版權物品等。

6月25日,把《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中的暫停實施安排的有效期延展1年,由2002年7月31日至2003年7月31日止。

7月8日,政府當局正式提出《2002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以包含《2001 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後更名為《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2003】《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再延期一年

2月14日,當時的《2001年條例草案》委員會更名為《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條例有效期,由2003年7月31日進一步延展至2004年7月31日。

立法會於2003年7月2日通過《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2004】討論「促進電影業發展的措施」

3月24日《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草案最終未有包括爭議甚大的「最終使用者刑責」,12月9日,當局再次提出「檢討《版權條例》的若干條文的諮詢文件」,就上述議題再進行諮詢。

當年立法會亦曾討論網上下載電影的侵權問題,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亦就「有關點對點檔案共用及侵犯版權的事宜」進行研究。

【2005】研究打擊網絡侵權

1月,海關拘捕以BT分享電影的「古惑天皇」,後來「古惑天皇」被判監3個月。立法會亦就此進行多次討論。當局則就如何修訂版權條例與業界進行諮詢。

【2006】《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3月29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就「業務最終使用者分發刑責」方面,如侵權活動超越數量界限(「安全港」),並且是定期或頻密地進行,則會引致刑責。條例亦訂明刑責不適用於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

12月,政府進行「關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的公眾諮詢」,就上下載版權作品是否應訂為刑事、版權權利擴展至所有傳播模式、互聯網供應商角色等問題進行諮詢。

【2007】

《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6月27日獲通過。

【2008】

政府公佈「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公眾諮詢結果,建議擴展現有版權條例,由僅包括「廣播」版權作品的權利,至涵蓋所有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至於互聯網供應商角色方面,政府建議設立三方協作機制,制訂自願性的互網商實務手則。

【2009】《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4月24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訂明不構成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數字界線(即前提的「安全港」),11月18日獲立法會通過。

政府在11月表明,計劃按「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公眾諮詢結果,全面修訂《版權條例》,確認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作品的權利(不限於複製品),並立法訂明互聯網供應商的責任。

【2010】禮義廉T恤事件

有高登網民創作「民建聯禮義廉」T恤,在社民連年宵檔位寄賣,遭海關以涉違《版權條例》充公,最終並無正式落案起訴。

【2011】知識產權署署長指「惡搞」是侵權

6月3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訂定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可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並訂立「安全港」,免互聯網供應商承擔過多責任。

然條例激起網民反彈,時任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在政府宣傳短片中,把「惡搞」視作「精神損害」及「貶損處理」,界定為「損害版權持有人利益」的侵權行為,激起網民不滿。7月23日的立法會公聽會,變成支持立法、持有版權的跨國商業集團,與關注網絡自由的民間組織的對決。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把政治諷刺納入豁免條款,但在「臨門一腳」時,擱置了相關的條款。

12月4日,逾百名網民遊行反對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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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專頁

【2012】版權業界同意豁免惡搞刑責

是年5月,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黃毓民及社民連梁國雄發起拉布戰,阻止替補機制、五司十四局及版權條例通過。

版權業界在6月15日召開聯合記者會,同意豁免惡搞刑責,但未有包括「二次創作」。

6月25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宣佈撤回《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二讀,擬讓路五司十四局先行,但五司十四局亦無法在7月17日立法會會期結束前通過。

【2013】重推條例,就「戲仿作品」進行公眾諮詢

7月11日,政府重推《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並就在版權制度下如何處理戲仿作品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簡稱「戲仿」諮詢)局方提出三個方案如下:

方案一是澄清現時《版權條例》(第528章)相關條文,此方案下,法例會強調法庭在審裁時,應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以及訂定相關因素供法庭參考、如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分發的方式和規模及分發的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原作品的替代品。

方案二是提供有條件刑事豁免,即戲仿作品如沒有對版權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捐失」,將不會構成刑責。

方案三為提供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戲仿作品將不涉刑事及民事責任;至於某項處理是否公平,最終須由法庭作出決定。參考目前《版權條例》的公平處理豁免條文,考慮因素包括原作品性質、被處理部分所佔數量和實質分量等。

當時公眾主要關注為「戲仿」定義不清,二次創作的種類繁多,擔心未能全面豁免,亦認為「超乎輕微的經濟捐失」定義亦模糊。

9月21日,鍵盤戰線及二次創作權關注組提出第四方案,建議除了豁免「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幾個範疇,同時豁免非牟利或非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簡稱U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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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立法會舉行公聽會,版權業界表明不支持網民提出的「第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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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當局公佈諮詢報告,收到2,455份意見書,當局質疑第四方案能否符合《TRIPS協議》和《伯爾尼公約》「三步檢測」的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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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的版權方案 能否通過國際標準?〉— 余家明

【2014】政府提交新條例草案

3月12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同意要符合公平處理的原則,戲仿作品便能獲豁免民事和責事責任。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批評政府仍以零碎的表達手法作豁免,與世界版權法脫節。二次創作關注組同樣表明將反對到底。

6月13日:政府當局向立法會提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擴闊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評論時事;引用;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以配合技術上的需要,使數碼傳送過程順暢;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教學(特別是遙距學習)以及方便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

資料來源:個別政策事宜資料庫 - 工商/保護版權